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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飞律师 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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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彭飞律师

手机号码:1865695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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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0120151065564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成功案例

彭飞律师成功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彭飞律师近期办理一起盗窃案。在接到委托后,五天内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让嫌疑人能够回到家乡与亲人一起度过春节。

附:

关于解义嘉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寻衅滋事罪解义嘉近亲属王国莲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在得知解义嘉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解义嘉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一,本案系非“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类盗窃的普通盗窃案,且解义嘉系初犯,所盗窃物品的价值也不大,其数额可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能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对于涉嫌犯罪的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从解义嘉对我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来说,本案的基本事实系解义嘉从出租车副驾驶位置盗窃了一部vivo手机,就该部分事实就可以排除本案系“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类的盗窃案。同时,从盗窃物品上来看,目前“vivo”品牌手机中,价格最高者不过两千到三千元左右,结合手机使用寿命等综合情形考虑,该手机价值可能不到二千元。解义嘉又系初次作案,且是单独作案而非结伙作案,因此解义嘉的违法事实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解义嘉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解义嘉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上述规定,解义嘉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本案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本案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解义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解义嘉没有前科。

解义嘉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或者违法记录。

第三、解义嘉取保候审之后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本案系非暴力犯罪,解义嘉系初犯、偶犯,且并非结伙作案。因此,解义嘉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不会发生串供等行为。解义嘉的家属愿意提供担保,解义嘉本人也愿意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规定,严格约束自己。

第四、解义嘉及其近亲属均愿意积极退赃、退赔。

解义嘉及其近亲属均委托本律师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赔偿其损失,但因涉案物品评估仍未结束,相关机关未允许双方直接协商赔偿事宜,因此赔偿未果。

第五、对解义嘉取保候审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

解义嘉系家中独子,且刚成年不久大学仍未毕业。鉴于即将到“春节”这一传统节假日时期,其亲属均盼望其回家团圆。且解义嘉也积极配合相关机关的调查,恳请考量解义嘉家庭的实际情况,准予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解义嘉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解义嘉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彭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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