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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飞律师 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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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

作者:王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保护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本质在于保护蕴藏在注册商标项下的商标所有权人的商誉,何为商标性使用?在实务中界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将商标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该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识。商标的识别功能在商标性使用中体现为在具体使用中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

基本案情: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公司)一审诉称:红星美凯龙公司所有的“红星美凯龙”品牌是国内著名的家居品牌,其商业模式主要为经营管理“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为众多第三方家居经营者提供统一的、标准化的家居展示、管理及广告宣传服务。截至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长沙等100余座城市开办了140多家商场。200287日,红星美凯龙公司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931255号商标,200397日红星美凯龙公司在第35类推销(××)等服务内容上注册了第3145364号商标。目前两商标均为合法有效。同时红星美凯龙也为红星美凯龙公司依法登记的企业字号。经红星美凯龙公司持续广泛的宣传及运营,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品牌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市场公众普遍知悉。

南通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33日,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服务、设施租赁等。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股东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物流公司)曾与红星美凯龙公司签订合作运营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的相关合同。20147月,红星美凯龙公司发现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以南通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名义擅自与红星美凯龙公司正在管理的租户签订相关经营管理协议,并在相关商业合同等文件中擅自使用“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博览中心”、等标识,导致混淆。经红星美凯龙公司多次发函,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拒不停止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星美凯龙”标识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红星美凯龙公司第31453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赔偿红星美凯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4、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是否侵害了红星美凯龙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到本案中,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在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情形,侵犯了红星美凯龙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理由是:

第一,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无权代表经营管理公司与涉案商户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涉案商标标识。根据红星美凯龙公司与南通德尔物流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双方主体并不包含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此外,而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与南通德尔物流公司存在高度关联关系。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与南通德尔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周银芳一人,南通德尔物流公司系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股东,且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银芳还担任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总经理。故应当认定,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明知只有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才有涉案品牌经营管理权,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并无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第二,在20149月签订涉案租赁合同前,20147月红星美凯龙公司与南通德尔物流公司已因为南通德尔物流公司单独设立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发生争议。在此情况下,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在设立后仍然擅自以经营管理公司身份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相关因素,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商标侵权的故意,其实施的行为客观上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与红星美凯龙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据此从商户持续获取经济利益,故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红星美凯龙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红星美凯龙”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负载着企业良好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主体对于他人通过多年正当经营和宣传而产生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不得攀附使用,否则将会不正当地掠夺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由此相伴的消费群体,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本案中,在2009年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注册企业名称之前,红星美凯龙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已经在家居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对此理应知晓。而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对其注册使用“红星美凯龙”企业字号并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在红星美凯龙公司与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关联公司南通德尔物流公司合作经营期间,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擅自将“红星美凯龙”注册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红星美凯龙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红星美凯龙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南通红星美凯龙公司使用“红星美凯龙”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总之,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不得出于非法的目的恶意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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