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彭飞律师!首页|联系我们|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5695-3610

您所在的位置: 合肥彭飞律师 >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律师介绍

彭飞律师 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彭飞律师

手机号码:18656953610

邮箱地址:1035972411@qq.com

执业证号:1340120151065564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知识产权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历史沿革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历史沿革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历史沿革主要分为三个阶段:2000年修改专利法之前到2000年修改专利法再到2008年修改专利法。

在侵权纠纷的审理或者处理中,由权利人提供证据说明自己的权利状况,本来是权利人首先应当承担的一般举证责任。在2000年修改《专利法》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要专利权人出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证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出具的专利权尚未终止的证明,就可以证明自己合法拥有专利权而且处于专利权有效期之内,因而有权提出专利侵权指控。

然而,由于《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法律稳定性较差。一些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能正确认识这种法律不确定性,常常过于轻率地针对他人的实施行为提出专利侵权指控,最后以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告终,其结果仅白白耗费自己的人力物力,而且也对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和干扰,于己于人均不利,不值得提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在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是仅经初步审查合格就授予的专利权,上述规定仅仅涉及实用新型专利,而没有涉及外观设计,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缺乏能够用于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检索对比的现有设计电子数据库,因而不具备对外观设计专利作出检索报告的能力。

经过几年的实践,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但是存在一定的疑问,包括报告的请求人的范围,报告应当涉及的范围,报告的作出方式等,最为主要的是报告的性质和作用,从而使检索报告制度成为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一个话题。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研究,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将修改前有关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规定改为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处在于:

第一,将报告的名称由原来的“检索报告”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从而扩大了报告所涉及的内容;

第二,将请求作出报告的对象由原来的实用新型专利扩大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将请求作出报告的主体由原来的“专利权人”扩大到包括“利害关系人”;

第四,明确了报告的性质和效力,规定该报告作为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 18656953610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Copyright © 2017 www.ahjyt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