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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彭飞律师 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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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彭飞律师

手机号码:18656953610

邮箱地址:1035972411@qq.com

执业证号:1340120151065564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法律顾问

个人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个人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韩效亮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帮助甲方策划、分析判断所涉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方案;

2.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通过代理甲方起诉、应诉或与有关部门交涉、谈判、发表申明、出具法律意见、发律师函等方式,维护甲方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等个人合法权益;

3.代为办理其他甲方不便直接出面办理的法律事务;

4.接受委托对甲方的财产进行监管;

5.起草、修改、审查涉及甲方个人权益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

6.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7.为甲方提供大型财产购买、销售、出租、抵押、转让、担保、回购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8.协助甲方处理各种民事、刑事、行政纠纷;

9.为甲方办理股权转让、质押等法律服务;

10.为甲方的财务和税务问题提供法律帮助;

11.为甲方开办企业、投资、与他人合作提供法律帮助;

12.为甲方办理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作价与转让等法律手续;

13.为甲方的保险提供法律帮助;

14.为甲方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注明:甲方的可根据本合同同样享受以上服务。

三、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2.极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支付乙方因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费以及京外出差而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

4.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四、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对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六、律师费及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乙方的律师顾问费每年按元人民币计收(共含次服务)。但服务次数或范围超过本合同规定,以及代理诉讼、仲裁或提供的法律服务较为复杂的(指律师工作累计达三次以上或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

或所涉标的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另行计算,原则上参照乙方收费标准给予20%-40%%的优惠,并视工作难易程度、所涉金额大小等情况,在此比例基础上予以调整;其他服务收费视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工作量的大小,由双方另行商定,但每项事务最低收费额不低于元人民币(¥元)。

七、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律师费不退还。

八、乙方委派的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未经允许将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露给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有效,期限为壹年。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010-85862505/06/08

传真:传真:010-85860496

地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远洋商务)2408室

签约时间:2006年月日签约地点: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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