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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时救济措施的法律适用

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时救济措施的法律适用

 作者:王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民事主体交易时,债权债务的类型无外乎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保证权力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总则性规定赋予了守约方得以主张迟延履行时的违约责任的权利。但回归到实务中,就金钱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争议不断,2015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金钱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将以此司法解释为立足点,分析借贷关系中中金钱债务迟延时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一、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时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出现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时,守约方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主张迟延履行时违约金。但要注意主张违约金虽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但却不能“狮子大开口”,需在法律保护的限度范围内主张权益,只有法定权益的上限,下文将重点阐述。

二、法定利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

对于金钱债务的利息,以债务履行期限为界点可以分为期内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就迟延履行时的逾期利息做出规定,即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合同领域奉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6世纪法国著名的法学家查里·杜摩林正式在合同领域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则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适用。只要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一般当事人对逾期利息及违约事项有明确约定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规定,即“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故法定利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如何适用,可细分为两种情况:

    1、当事人之间对利息的计算标准有明确的约定

因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义务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要对方当事人主张期内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总和不超过金钱债务年利率24%标准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若在交易中,当事人既约定了迟延履行时的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时,如何维权?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针对此问题在第三十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中择一适用,也可同时启动两种救济途径。但不论适用何种救济方式,其所主张的权益最高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否则对于超出的部分法律将认定为无效,法院也会不予支持。

在同时适用逾期利息与违约责任时,需要注意的是两者主张的数额会相互影响,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姚明斌也主张此观点。总和一定时,在逾期利息过高时,违约金数额则要相对降低;在逾期利息相对低时,违约金数额则可以相对提高。理由是法律在制定之时其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需要借助法官的依法裁判,在个案中彰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并非意味着守法者所得利益无上限。法定利息最高限额的的规定,有助于在债权债务人之间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不允许债权人获得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金钱债务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模式----即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事项:违约责任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金钱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金钱债务收取罚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或者是略高于期内利率的标准收取,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金钱债权费用),将逾期利息在违约责任事项中规定下来,发生纠纷之时,通过主张违约金条款,来达到保障权益的目的)

2、当事人之间对利息没有约定时

    1)金钱债务期内利息无约定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现行法律对金钱债务逾期利息无约定的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时,债权人主张利益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若后期双方就利息问题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依据补充规定的内容主张利息的支付。事前未约定,依照相关规定不能确认的,主张期内利息于法无据,但对方自愿支付的除外。逾期利息未做约定时可以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此时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适用问题,则可参照前文论述选择具体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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