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彭飞律师!首页|联系我们|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5695-3610

您所在的位置: 合肥彭飞律师 >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彭飞律师 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彭飞律师

手机号码:18656953610

邮箱地址:1035972411@qq.com

执业证号:1340120151065564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刑事辩护

安徽省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5万元

安徽省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5万元

作者: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张世金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然而,何为数额巨大?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虽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均做了详细规定,但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仍然没有规定。据此,笔者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学、王善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六刑终字第00042号】对此数额巨大问题作了详细阐述: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2、安徽省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财产性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均规定为50000元,本案涉案金额61235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关于王学、王善故意毁坏财物价值61235元是否构成数额巨大的问题,本院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是公然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比照本省其他侵财性犯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王学、王善故意毁坏财物61235元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故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涉案金额61235元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安徽省关于故意损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认定系参照本省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财产性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50000元。

但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上述刑事判决书比照本省关于其他侵财性犯罪数额巨大的规定认定故意损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问题,显然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从这个角度看,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数额巨大的认定,系错误的判决,没有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虽然司法机关公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作为职业的辩护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据此原则作罪轻辩护,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不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情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 18656953610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Copyright © 2017 www.ahjyt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