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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飞律师 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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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彭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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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
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在对非法拘禁的时间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各位注意,只有持续非法拘禁的时间达到24小时以上的,才会被定为
非法拘禁罪。要是拘禁时间没有超过24小时的话,则很难对行为人进定罪量刑。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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