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律师姓名:彭飞律师
手机号码:18656953610
邮箱地址:1035972411@qq.com
执业证号:1340120151065564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走私、叛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可单位犯罪)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50克以上
(2)鸦片 100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的
(6)暴力抗拒,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10克以上---不满50克
(2)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
(3)其他毒品较大
(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不满10克
(2)鸦片 不满200克
司法解释第四条(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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