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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飞律师 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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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彭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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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0120151065564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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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欠款的清理与公司欠款的催收

公司欠款的清理与公司欠款的催收

  近年来,我国各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应收帐款居高不下,涉及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大的原因是我国信用环境日趋恶化造成的,小的原因是企业、公司对货款等应收账款风险认识不足,管理失控造成的。所以,几乎每个企业和公司都无一例外的碰到欠款不还怎么办、货款难收怎么办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内部入手,加强对企业和公司应收账款的控制和管理,先杜绝新的不良应收账款的出现,防止前清后欠,同时要及时清理公司欠款,根据公司积欠成因,找到原因后,着手建立完善的制度,力图从源头上尽可能地杜绝后续欠款的出现,同时要及时清理公司欠款,根据公司积欠成因,加大清欠力度,对一些多年的欠款作认真清理,及时采取法律或其他清欠措施,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对于各种不同的欠款进行不同的策略:

1)、对于态度较好的欠款单位采取“先礼后兵”政策,先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待宽限期满后仍无还款迹象的单位,再进行诉讼等行动。

2)、对于长期拖欠款,无任何还款诚意的“老赖”,不能心存任何侥幸,应立即进行诉前财产“侦察”,对于有偿还能力的应立即进行诉讼,以确保全额收回欠款。

3)、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单位,马上准备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催讨,如:签发律师函,进行仲裁或诉讼。而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单位,应立即设法进行补救。

4)、对于那些由于公司内人员造成的欠款,首先从内部制度上和严格管理上消除此类欠款的继续发生,同时采用适当的公司内部制度和法律手段敦促该项欠款的积极回收。

5)、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客户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履行债务。

6)对于即将签订合同的单位,尽可能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

为了能够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欠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对方对应付的欠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对方无力支付拖欠欠款时,公司即可以对方用作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公司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这在公司的实践中,当欠款方是私人老板时,要求其提供担保是很重要的,这样会更增加私人老板履约的责任意识,保证欠款的及时收回。

分析欠款的各类原因,找到原因后,着手建立完善的制度,力图从源头上尽可能地杜绝后续欠款的出现。因此,对一些多年的欠款作认真清理后,确认为死帐的,制定风险清收的相关政策,有的可以直接交由公司法律顾问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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