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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飞律师 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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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彭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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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取保候审

周某、刘某甲等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审判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
【辩护人】彭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案被告人周某、陈某甲、梁某甲、王某甲、韦某甲、高某甲、钟某
【案件事实与情况】
2013年11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在为合肥市蜀山区某公寓更换电表过程中,对部分业主的意见及言语不满。2013年11月28日,刘某甲把对业主的不满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周某反映后,提议教训一下相关业主。周某同意后,指使被告人陈某甲操办此事。当晚,陈某甲邀集高某甲、韦某甲、钟某、梁某甲和王某甲等人参与。23时许,刘某甲让陈某甲、梁某甲等六人在某公寓十五楼等候,然后电话联系业主张某,谎称换电表需要协调,让其带人到十五楼帮忙做工作。当被害人付某和张某、汪某等四名业主到达十五楼后,陈某甲带领梁某甲、高某甲等四人对其进行殴打,致付某腰部二、三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
【案件审理、辩护经过】
被告人周某、刘某甲、陈某甲、梁某甲、王某甲、韦某甲、高某甲、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刘某甲、陈某甲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提议、指挥、邀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甲、王某甲、韦某甲、高某甲、钟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梁某甲、王某甲、韦某甲、钟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刘某甲、陈某甲所属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3万元,并以100万元的价格回购了被害人付某的住房一套,被害人付某对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刘某甲、陈某甲的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经过辩护人的辩护,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附注:
缓刑: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即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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