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彭飞律师!首页|联系我们|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5695-3610

您所在的位置: 合肥彭飞律师 >法律文书

律师介绍

彭飞律师 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彭飞律师

手机号码:18656953610

邮箱地址:1035972411@qq.com

执业证号:1340120151065564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法律文书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

原审被告d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被上诉人定金共计4万元,即减少赔偿损失数额6万元;

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按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审起诉之日作为确定涉案房屋价值的时间节点确定涉案房屋价值的事实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c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第二页的记录“(6月18日早上09:31)客户选择起诉。你去请律师吧!我也没办法”可以看出自2016年6月12日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共六日即确定了abc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就难以履行。因此原告bc有充足的时间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于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确定涉案房屋价值的时间节点应当早于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审起诉之日。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被上诉人溢价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为购买涉案房屋总计实际支出了定金2万元。且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贰万元,该定金在乙方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抵作房价款;如甲方不履行该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不履行该合同甲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因此双方对于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事先作了明确约定,即双方对于各自的损失有明确的预期即定金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被上诉人溢价损失8万元(不包含返还定金的2万元),远远超过了被上诉人的支出2万元。该判决远远超出了双方事先的预期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bc签订合同时均有过错,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abc出示的《房地产权证》明示了房地产权人为d,同时涉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都确定了“出卖人(甲方)”为d。由此可见,bc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涉案的房屋所有权人为d个人所有。

在此情况下,《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时bc仍然要求并同意ad签订合同。并且在a没有d的相关代理授权手续的情况下,要求a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由此可见,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bc及房屋中介安徽中皖辉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被上诉人溢价损失8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被上诉人定金共计4万元,即减少赔偿损失数额6万元。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 18656953610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Copyright © 2017 www.ahjyt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