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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飞律师 彭飞律师(电话:18656953610),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积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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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彭飞律师

手机号码:1865695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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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0120151065564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法律文书

决定书(申请回避用)

 

××××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理由是:……(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申请的,写明:)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用。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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